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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一)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1.申请企业向深圳市民政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深圳市民政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深圳市民政局在审查过程中,可以提请发证机关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需要进一步核实残疾人职工工作岗位和无障碍设施等情况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3.深圳市民政局经审查,对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福利企业证书,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并在残疾人证件上加盖“已就业”印章。

  对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对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依据:《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深圳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

  (二)福利企业用工情况变更申请认定:

  1.福利企业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且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认定机关提出用工情况变更申请认定;

  2.认定机关自收到申请的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在《深圳市社会福利企业用工情况变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退还申请人。对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在《深圳市社会福利企业用工情况变更表》上签署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的意见并退还申请人,收回福利企业证书,同时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依据:《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十条;《深圳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

  (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变更:

  1.福利企业变更工商和税务登记后,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应当向认定机关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变更申请;

  2.认定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退还企业,同时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福利企业证书。

  依据:《深圳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十、审批时限

  (一)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福利企业用工情况变更申请认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

  (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变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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