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登记决定机关
国内居民办理收养登记的决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或各区民政局。
华侨、港澳台同胞办理收养登记的决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
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
三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
二条。
九、登记程序
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审核决定-→颁发证书。
(一)提出申请:收养人持有效证件、材料到申请受理机关(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领取收养申请表,并按照要求填写,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需到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加签意见并盖章;
(二)受理申请;
(三)审核决定: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全部有效证件、材料和申请表次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限60天,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四)颁发证件:对符合
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
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
七条。
十、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公告期限60日)。
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
七条。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收养登记证》,无有效期限。
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
七条。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领取《收养登记证》后,收养关系成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
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