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原件1份);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原件1份)。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一并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原件1份)。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
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原件1份)。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1份)。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原件1份)。
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
五条、第
六条。
(二)华侨、港澳台同胞办理收养登记的申请材料:
1.申请人为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时:
(1)护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