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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九)由于个人故意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如自杀、自伤(精神疾病患者除外)等。

  (十)违法行为导致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三条(二)、(三)项所涉及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在审核医疗费用时直接扣除;第(四)至(八)项所涉及医疗费用,由申请人在申请医疗救助时主动申报。

第六章 就医管理和信息系统更新

  第三十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所享受的医疗服务,与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由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提供。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原则上参照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定医疗救助对象服务标准,提供利民、便民措施,降低医疗服务成本。

  第三十六条 重点救助对象按其参加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就医,并应主动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提供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有关证件或证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对重点救助对象的身份进行核定,免收其住院押金(预付金),按有关规定安排爱心病房,减免相关医疗费用。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紧急危重重点救助对象入院就医。

  第三十八条 重点救助对象达到出院条件而拒绝出院的,自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发出院通知之日起,所发生全部医疗费用由其个人自理。

  第三十九条 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重点救助对象信息资料按规定格式录入“珠海市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中的“低保对象管理”子系统,并加强动态管理。重点救助对象出现身份改变的,应在其身份改变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更新信息系统数据资料。

  第四十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低保对象管理”子系统的有效数据,在参保人基本信息数据库中对重点救助对象加具身份标识,并实时更新、修改相应标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市、区财政分别设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医疗救助金的来源:

  (一)各级财政每年按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月增加14%的比例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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