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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和农村创业
  (十七)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服务业。对高校毕业生利用自主科研成果,个人或共同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创新资助和创业扶持。
  (十八)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业生产或农产品营销。对在宁波市内专职从事农业生产或农产品营销工作,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并被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的高校毕业生,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基本报酬补助,县(市)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
  (十九)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对在宁波市内专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种养殖达到一定规模,土地承包或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化承包或流转合同的农业创业高校毕业生,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补助(已享受规范化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补助的不再另行补助)。县(市)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
  各县(市)区农业小额担保公司要对农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小额贷款担保方面提供支持。农村金融机构要把农业创业高校毕业生列入农村信用等级评定范围,简化贷款手续,给予利率优惠。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把农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参保对象。
  (二十)对在农业生产领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继续教育、农业项目申报、农业科技项目立项、农业成果审定等方面享受我市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科技人员同等待遇,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优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二十一)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在招考事业编制农技、农经人员时,对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登记备案、在农业经营主体就业及在农业生产领域创业满2年,且表现突出的高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七、实施创业补贴和奖励,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二十二)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两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十三)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两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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