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吉建村〔2011〕10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发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2011〕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完善农村危房改造组织机构。各地要按照2009年省农村泥草房安居工程推进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的要求,在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推进组下成立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具体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的规划制定、等级鉴定、建筑设计、标准制定、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强化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建设。各地要在开展农村危房普查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档案相关要求,明确专人负责改造农户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档案内容要完整,纸质档案保管要规范;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系统数据录入要及时,并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及时补充完善,录入的信息要全面、真实。
三、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方案。各市、县要根据下达的计划数量,及时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将改造户分解落实到乡(镇)、村,并将改造方案于接到省里下达的计划后1个月内分别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四、加强对危房改造的技术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质量安全巡查制度,科学合理地安排节能示范点,节能示范房屋建设要尽可能采用节能技术,使用当地节能材料,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制定本市、县节能示范方案。工程竣工后,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对房屋进行检查验收,对改造后的房屋要按要求及时办理房屋产权。
五、建立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各地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设立危房改造资金专账,分账管理,单独核算。改造资金要按标准足额拨付到改造农户手中,严禁搞变通,擅自增减改造户数,降低补助标准,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