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监督计划。省科技厅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省级财政科技经费年度监督计划,确定年度监督的重点和内容,部署开展监督工作。
(二)通知被检查单位。省科技厅根据年度监督计划,遴选确定开展监督检查的单位和项目,并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
(三)被检查单位准备资料。被检查单位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准备相关资料。
(四)现场检查。检查组或受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就检查结果与被检查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
(五)出具监督检查报告。检查组或受委托单位按要求出具监督检查报告报送省科技厅。
(六)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省科技厅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下达监督检查意见书。被检查单位应在监督检查意见书的规定时限内整改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省科技厅。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意见书中认定问题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核查确认。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专家和中介机构对监督工作的咨询作用,建立对专家和中介机构的遴选、考核和评价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经费监督管理信息数据库,全面记录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监督计划、组织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结果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等。积极推进信用记录制度,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经费监督管理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并作为今后申请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承担单位在科技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科技经费未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的;
(二)科技经费不按项目单独进行核算的;
(三)科技经费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性工作薄弱的;
(四)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及时入账,形成账外资产的;
(五)不按要求及时编报决算,或脱离财务部门编报决算,造成报表数据不准确、账表不一致的;
(六)不按时上报《山东省科技经费收支情况自查表》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预算申报过程中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的;
(三)提供虚假配套资金承诺的;
(四)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预算执行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不严格执行预算,存在不按程序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行为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的;
(三)违反规定开支人员费,乱发津贴、补贴的;
(四)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的;
(五)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经费、将科研任务外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