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科办字〔2007〕173号)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科技经费监督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省科技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科技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4号)和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7〕393号)精神,省科技厅制定了《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9月27日
附件:
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山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科技经费监督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省科技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科技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4号)和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7〕3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是指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
第三条 科技经费监督是指省科技厅为保证涉及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规范性文件全面、正确、有效地实施,对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目的是规范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更好地为科技计划和专项的顺利实施服务。
第四条 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对象是承担省科技厅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使用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的单位及其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等。
第五条 科技经费监督工作,在省财政厅、审计厅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由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组织实施。厅发展计划处和科技计划(专项)主管处室,省监察厅驻省科技厅监察专员办公室协助开展工作。
第六条 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和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同省科技厅对所属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及管理遵循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的原则。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负责科技经费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确保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并自觉接受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的监督检查。承担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加强对科技经费的日常审计监督。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内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