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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七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的拨付。属于省级单位承担的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对市级以下单位承担的项目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合下达的指标文件逐级拨付。

  第十八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金实施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对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属以下项目单位由所在地财政部门、科技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信息调度和情况核查。

  第二十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力求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 各用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正确实施会计核算,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截留、挪用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如数收回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

专项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与省科技厅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按合同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分年度执行的项目,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作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调整项目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因故中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核,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收回,剩余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属以下项目单位由所在地科技、财政部门负责科技专项的日常监管,帮助项目承担单位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汇报有关项目执行情况,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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