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达到或接近国家水平以及我省需重点扶持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八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统筹项目、基地、人才,重点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强的企事业单位,鼓励产学研结合。
专项项目的提出、审批
第九条 依据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省科技厅按照《山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广泛听取行业部门、专家意见基础上,提出拟重点支持的项目及经费预算,不涉及具体承担单位,经与省财政厅协商后,相关项目通过省科技厅网站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条 根据社会意见反馈情况,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形成专项项目和资金建议方案,报省科教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十一条 经省科教领导小组批准后,依据专项项目和资金建议方案,省科技厅委托中介机构,面向全省公开招标,择优确定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招标工作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在公证部门和纪检人员的公证监督下,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对不适宜招标的项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审论证。
第十四条 招标、评审确定的项目,报省科教领导小组审定后,以适当方式在有关新闻媒体公示。公示结束后,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已确定的程序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指标文件。
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拨付方式
第十五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金只能用于重大项目研发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费、材料费、试验外协费、测试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评审费等相关费用开支。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均不得提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重大科技专项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