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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财教〔2006〕40号)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经省科教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省财政设立了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为加强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金在省科教领导小组指导下实施。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资金的管理,省科技厅主要负责项目管理。

  第三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专项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第五条 为更好地发挥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的作用,将探索建立资金市场化运作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机制。

专项支持的重点和对象

  第六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方向是:

  (一)支持重大战略产品的研发;

  (二)支持重大科技工程的实施;

  (三)支持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

  第七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山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

  (一)事关山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三)已经或有望进入国家科技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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