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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对调运出市的动物,在出栏时除养殖场(小区、户)自检外,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行“瘦肉精”快速监督抽检,抽检比例为每批动物的3%,最少1头(只)。
  三、严把收购贩运关,对收购贩运企业和个人实行备案管理
  从事动物收购贩运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办理营业执照,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管理。收购贩运企业和个人收购贩运动物时,必须携带与所收购贩运动物相符的《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或《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和检疫证明以备查验。我市所辖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对调出的动物查验《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无《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的,要劝其返回调出地,同时通报调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由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严把动物屠宰关,屠宰环节增加企业自检和部门抽检
  定点屠宰企业负责查验、回收并保存入场动物的《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或《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并对屠宰的动物按批自行进行“瘦肉精”快速检验,检验比例为每批动物(一车算一批次)的3%,最少1头(只)。同时做好自检记录,详细记录该批屠宰动物的来源、数量、自检数量、检测结果及检测人等信息。检测合格的动物产品,附“瘦肉精”自检合格证明进入流通环节。
  尚未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牛、羊屠宰场(点)暂按定点屠宰企业的自检办法进行“瘦肉精”快速检验。自2012年1月1日起,仍未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牛、羊屠宰场(点)禁止从事牛、羊屠宰。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屠宰环节对屠宰中的动物进行“瘦肉精”快速监督抽检,抽检频次和比例由市级畜牧部门根据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确定。
  五、严把市场销售关,肉品流通、加工、餐饮环节严格索证索票制度
  工商部门要加强动物生鲜肉市场监管,监督肉制品经营者依法落实进货检验和记录制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质监部门督促肉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采购的肉品来源合法。
  六、严厉打击违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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