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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

  (十五)建立健全安置房源储备制度。市土地整备机构根据土地整备安置工作需要制订安置房建设储备年度计划。充分调动政府和企业等多个主体的积极性,综合采用市、区政府统建和市场购买等多种方式,拓宽安置房的来源,多渠道储备安置房源。

  土地整备需要征收住宅且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对被征收人先行安置。此类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各区政府应当在土地整备实施方案中明确安置用房安排。征收补偿采取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间内,可提供周转房。周转房从安置房中按一定比例划定。

  (十六)充分保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原村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土地整备利益共享。在土地整备区域内,鼓励区政府统建工业区或商业区,提供一定的工业厂房或商业用房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使继受单位能够长期获得该类用房的经营收益。

  (十七)土地整备实施中的安置区、工业区或商业区统建项目,相关规划和用地手续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审批。

  (十八)建立测绘、评估机构预选制度和测绘、评估争议处理机制,具体办法由市土地整备机构另行制定。

  (十九)发挥规划管理对土地整备的支持、保障作用。土地利用及城市建设规划计划的编制、实施应当充分考虑土地整备的需要。规划计划编制过程中,应合理安排各区整备土地的用途、开发时序等,以保证合理控制土地整备的成本与收入。及时根据土地整备的情况对土地利用及城市建设规划计划进行实施评价和检讨,确有必要调整规划计划的,可申请对整备范围内的相关规划计划进行适当修改。

  (二十)整备土地出让前,市土地整备机构应委托市国土房产评估发展中心对整备土地进行成本核算。整备土地的出让收入在返还土地整备成本后进行市、区分成,分成比例适当向区政府倾斜。

  七、土地整备的激励机制

  (二十一)土地整备与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挂钩。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应根据各区土地整备的完成情况进行编制。各区每年的建设用地供地指标优先从完成整备的土地中安排。提前完成整备任务的,在提前完成的土地整备范围内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年度土地供应指标奖励。未按要求完成土地整备的,相应减少年度土地供应指标。在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在土地整备范围内可优先安排区政府引进的建设项目落地。

  (二十二)各区政府实行土地整备项目包干制度。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中应当按相关标准确定土地整备的包干价。土地整备项目资金中应安排相当于包干价20%的资金额度拨付给各区政府,作为实施土地整备的不可预见费。具体承担土地整备工作的事务机构按包干价的2%计提业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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