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各区土地整备的组织实施。各区政府作为土地整备的实施主体,负责辖区土地整备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相关部门、机构的分工协调,制定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负责土地确权以及组织实施辖区内土地整备所涉及的房屋征收补偿、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征转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房屋拆除、土地清理移交工作,参与编制土地整备年度计划。
宝安、龙岗区政府及光明、坪山新区管委会设立土地整备事务机构,根据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开展辖区内土地整备的具体工作。其他各区政府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设立土地整备事务机构或者由现有相关机构承担土地整备的具体工作。
三、土地整备的实施方式及范围
(五)土地整备的实施方式。土地整备工作立足于实现公共利益和城市整体利益的需要,综合运用收回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土地收购、征转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填海(填江)造地等多种方式,对零散用地进行整合,并进行土地清理及土地前期开发,统一纳入全市土地储备。
(六)土地整备的范围。下列情形的土地可以纳入土地整备范围:
1.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2.为保证规划实施,促进产业发展,确保重大项目供地,需要提前进行成片土地开发的;
3.用地零散,用地效率低下或不利于城市空间和功能的战略性优化的;
4.现有建筑物的卫生状况恶劣,严重影响环境或危害健康,不适合居住的;
5.存在征转地历史遗留问题,尚未理顺经济关系的;
6.由政府依法组织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
7.通过填海(填江)造地取得土地的;
8.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土地整备的其他情形。
四、土地整备的规划计划管理
(七)完善土地整备规划的编制实施,加强土地整备规划统筹力度,以规划引导土地整备。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各区政府、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土地整备规划,统筹土地整备数量和空间分布。
土地整备规划应当明确全市土地整备的区域及其方向、目标、时序、总体规模和整备策略,规划期限为5年。整备规模应当在近期建设用地需求基础上,预留一定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