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积极推进加工贸易齐抓共管机制建设,探索建立海关等加工贸易管理部门共管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创新加工贸易管理模式,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有关问题;尽快建立广东省级地方电子口岸组织协调机制,完成广东省级地方电子口岸项目立项,落实建设和运维资金。
二、推进加工贸易就地转型和梯度转移
参照海关对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的保税监管理念,探索新型保税加工监管模式,支持示范区发展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并结合广东实际制定具体操作措施;支持示范区来料加工企业法人结构治理和就地不停产转型,支持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企业向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转移;支持广东省向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允许示范区“非法人”来料加工企业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2号)出台前,经商务部门批准转为法人企业并按海关规定(署加发〔2009〕5号)结转的设备,可享受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2号)规定的设备免税作价出资的政策优惠,来料加工企业不作价进口设备转入同一投资方下已经设立的三资企业,享受设备免税作价出资政策优惠;支持广东省向国务院申请延长财关税〔2009〕48号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2号)在示范区的实施时限至2013年12月31日;支持示范区转型企业可比照“同一经营单位”方式办理保税料件和不作价设备的结转手续。
三、继续推动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
海关总署支持广东省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放宽示范区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100%出口的限制,允许企业利用其设备进行内外销生产,对既有产品出口又从事内销的加工贸易企业,放宽产品必须70%出口的限制。在提供有效担保的前提下,在东莞试点将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办理征税手续模式扩大到非联网监管企业,视试点情况研究逐步扩大到示范区其他城市;优化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监管与服务,完善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设置专岗负责办理内销审批手续,提供内销政策咨询服务。
广东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审批环节加强对加工贸易合同的规范性审核,配合海关做好到期合同的催报催核、依法对倒闭企业的税款追缴等工作。
四、促进加工贸易延长产业链
海关总署进一步优化外发加工审核手续,在东莞和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其他城市试点实施外发加工集中审批模式;对广东省内经海关认定的高资信企业省内跨关区外发加工取消收取风险担保金;加强与外经贸主管部门联系配合,协助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审批人员进行商品归类培训,完善深加工结转商品归类管理;加快推广应用海关通关管理系统(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实现深加工结转申请的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