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格防范杜绝一、二类动物疫病和其他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动物疫病发生时,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3.完善场内消毒设施、病畜禽隔离舍、兽医室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设置。
(八)经营管理
建立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产品质量控制等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措施。
(九)销后服务
建立健全销后服务制度,树立诚信服务。凡出场的种畜禽应主动给客户提供家畜系谱证、种畜禽合格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以及种畜个体养殖档案和种畜禽个体畜禽标识编码。
第六条 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提供的材料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品种来源资料复印件;
3. 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学历、职称及聘用合同的复印件;
4.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5.畜禽养殖备案表复印件;
6. 有资质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近期出具的一、二类主要传染病监测合格报告的复印件;
7. 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详细报告(包含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
8. 种畜禽场平面图;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 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负责审核发证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和组织检查验收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小组由有关专家和种畜禽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按相应条件进行核查,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第八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根据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样式印制。
许可证应注明单位名称、场(站)址、生产或经营范围、有效期、编号及发证机关。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一场一证,不同地点设立分场(站)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许可证。
第九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