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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科技局关于印发《2009年济南市科技发展计划编制指南》的通知

  1、项目课题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等方面要求,允许跨地区、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
  (2)课题责任人应组成一个结构精干、人员相对稳定的课题组,课题组人数及主要成员应符合各科研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由归口部门确认;
  (3)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4)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自筹部分经费的能力,产业化项目自筹经费部分原则上应达到 70% 以上;
  (5)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6)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7)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2、项目承担单位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纳入或符合高新技术统计范围的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
  (3)建立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试验室的单位;
  (4)近 2 年承担国家、省级、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且能按合同认真实施的单位;
  (5)国家、省、市各类科技示范企业(单位);
  (6)符合指南要求具有重大应用开发价值的项目承担单位。
  高校院所及有科技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发展领域、软科学申报单位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
  3、科技计划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市科技发展指南的要求,对本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高校院所自主创新计划重点支持能够明显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应用技术研究项目,且课题组凝聚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创新团队;
  (2)技术水平在国内先进以上;
  (3)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研究开发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良好的开发前景的项目;
  (4)经济、社会效益(或潜在的效益)显著;
  (5)在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技术创新及社会发展方面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4、有以下情况之一取消立项资格:
  (1)承担 2008 年度及以前市科技计划按合同规定应当验收,目前仍没有验收和结题的;
  (2)没有按计划管理要求提交各种进度报表、总结的;
  (3)违反计划管理规定,出现挪用、占用科技经费及列入经费检查通报名单的;
  (4)与以往支持的项目类似并无新的自主创新的;
  (5)各类科技示范园区考核不合格的;
  (6)高校院所自主创新计划产生的成果未经济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在外地转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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