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认真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做好对发展对象的培训和审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接收预备党员,保证新党员质量。
(八)按照委党委的安排和要求,配合人事部门对机关党员干部进行考核与民主评议,对机关处、科级干部任免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领导机关工会、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积极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党支部负责具体落实各项党务工作;党支部书记是具体责任人。党支部在机关党建工作中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一)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
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宣传、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完成机关党委布置的工作任务。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制度。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党的工作,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积极主动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对党员群众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反对和抵制邪教,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经常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权益。
(四)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党员的质量。
(五)抓好党风党纪教育,监督党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委党委和机关党委落实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的情况接受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组织的考核。
第八条 对各党支部落实党的工作责任制的考核,由机关党委负责,参照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组织的对委党委和机关党委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细则另行制定)。考核一般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