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委党委是机关党建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机关党建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对机关党组织负有指导职能;委党委书记是机关党建的第一责任人。委党委在机关党建工作中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加强对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把机关党的工作作为总体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党委工作议程通盘考虑、统筹规划。重视并支持机关党委认真履行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每半年听取一次机关党委的工作汇报,认真研究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等重要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同时,重视和支持机关党委抓好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机关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对机关干部职工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重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各项工作的完成。安排不是党委成员的机关党组织负责人或专职副书记,列席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委以及行政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参与机关行政领导干部的考核和民主评议(测评)等工作。重视听取机关党组织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的意见和建议。支持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四)加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好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解决好机关党组织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问题。机关党委书记一般由党委成员兼任或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机关党委应配备一名专职副书记,由群众威信高、工作能力强的正处级党员干部担任。重视和关心党务干部的使用、培养和交流,有计划地对党务干部进行培训,进一步优化机关党务干部队伍结构,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能力。为机关党组织开展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党委成员要积极支持并主动参加机关党的活动,自觉过好双重组织生活。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参加所在党支部和党小组会,自觉接受机关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做好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在各项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六)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指导和支持机关党组织配合纪检部门,加强对党员廉洁从政的教育、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