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近两年来,至少获得一次地厅级以上荣誉,且必须获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称号。
5、单位内部团结和谐,风气良好,内外环境整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评定为达标以上(含达标),安全无事故,无违反计划生育现象,未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五、评选办法
采取届次评定办法,当届有效,时间为三年,三年后所获示范点称号自动废止,重新评定。评选按照单位申报、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厅职能处室审核、专题会议讨论初定、厅党组审定、公示及表彰等六个步骤进行,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进行评选。具体办法如下:
1、基层单位申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评选条件,从所辖县(市、区)的基层单位择优推荐,并经综合考察和初审后,上报省厅各相关职能处室。
2、职能处室审核。厅机关各职能处室,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分别对各设区市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厅建管处、村镇处负责城乡建设行业的审核,由建管处牵头;厅城建处负责供水、燃气、园林、环卫、市政、12319热线和城市行政执法管理等行业的审核;厅规划处负责城乡规划管理行业的审核;厅房产处、住房保障处负责房地产管理行业的审核,由房产处牵头;厅公积金监管处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业的审核;厅风景名胜中心负责风景名胜管理行业的审核。各职能处室将申报材料汇总后,统一报送厅文明办。
3、专题会议研究。根据各处室汇总上报的材料,拟定考察方案,分组进行实地考核。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综合考核情况进行评定,初步确定拟表彰的示范点单位。
4、公示及表彰。拟表彰的示范点单位,将在“江西住房城乡建设网”和“江西住房城乡建设党建网”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完毕后,由厅党组研究审定,正式予以表彰。
六、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注重结合。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把此次评选工作抓实做好。要把评选活动与“发展提升年”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与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与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以此推动工作,提升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
2、坚持标准,严格条件。各单位、各部门在评选推荐时,要对照评选条件,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切实把好推荐质量关。对不符合评选条件,或发现问题并查实的,将取消其评选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