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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和《麻醉药品专用卡》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和《麻醉药品专用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实施,为做好《条例》实施过渡期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简称《印鉴卡》)、《麻醉药品专用卡》(简称《专用卡》)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条例》实施后,医疗机构《印鉴卡》的核发工作将交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目前国家局和卫生部正在研究确定工作交接和过渡措施的安排。在国家局和卫生部有关该项工作文件下发之前,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印鉴卡》可继续有效使用,有效期至国家局、卫生部该项工作文件规定的日期为止。

  二、自2005年11月1日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必须暂停《专用卡》核发工作,各有关医疗机构按照《条例》三十九条规定做好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患者的供应工作。在2005年10月31日以前发放、至2005年11月1日尚未到有效期限的《专用卡》,可继续使用到有效期限,有效期满即自行失效。至2005年12月31日,《专用卡》在全省范围内一律废止。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积极组织所属单位认真学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本辖区内二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各相关医疗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对《印鉴卡》和《专用卡》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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