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证受理截止日期为2004年12月31日,逾期未提出换证申请者,一律不予受理。
四、换证范围、申请条件及申请换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换证范围
凡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04年12月31日的药品经营(批发、零售连锁、零售)企业,按照《山东省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的药品零售企业向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其它药品零售企业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
(二)申请换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符合的条件及不予换证情形
1、县及县级以上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2)依法取得《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3)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2、设在乡镇、村的单体零售药店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2)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3、不予换证情形
(1)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SP认证实施步骤,应当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GSP认证而到时未完成的。
(2)超过《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持证企业未提出换证申请的。
(三)企业申请换证,应提交的材料
1、县及县级以上的药品经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可登陆省局或市局网站下载);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有变更情况的,还应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变更记录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2、设在乡镇、村的单体零售药店应提交以下材料:
(1)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有变更情况的,还应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变更记录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