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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药品经营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换证受理截止日期为2004年12月31日,逾期未提出换证申请者,一律不予受理。

  四、换证范围、申请条件及申请换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换证范围

  凡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04年12月31日的药品经营(批发、零售连锁、零售)企业,按照《山东省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的药品零售企业向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其它药品零售企业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

  (二)申请换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符合的条件及不予换证情形

  1、县及县级以上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2)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3)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2、设在乡镇、村的单体零售药店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2)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3、不予换证情形

  (1)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SP认证实施步骤,应当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GSP认证而到时未完成的。

  (2)超过《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持证企业未提出换证申请的。

  (三)企业申请换证,应提交的材料

  1、县及县级以上的药品经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可登陆省局或市局网站下载);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有变更情况的,还应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变更记录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2、设在乡镇、村的单体零售药店应提交以下材料:

  (1)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有变更情况的,还应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变更记录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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