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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报名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和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作从业人员规定》和《青岛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有关“先培训,后就业”、“药品行业45个工种属于准入控制职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后方可就业”的规定。为配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推行,提高药品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市药学会本着为企业服务的宗旨,按照自愿的原则,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药品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请“青岛市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三十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现将有关报名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范围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批发、零售)、医疗机构、驻青单位的在职职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的中药购销员等45个工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需按照规定的条件申报相应的工种,技术等级人员。

  (二)已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愿考取更高一级资格的人员也可报名参加培训。

  (三)根据劳动局的规定,社会无业人员或其它行业人员,拟在药品行业就业的,也可申请报名参加培训。

  二、报名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思想品德优良。

  (二)首次申报,从事本工种专业满8年以上的,可直接报考高级工;满5年不满8年的,可直接报考中级工;不满上述条件的,可报考初级工。

  (三)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报高一级工种或申报其它工种。

  (四)年龄在45岁以上,初中以下毕业的,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可申报中级工,连续从事本工种15年以上的可申报高级工。

  (五)其他自愿申请参加医药培训的人员,只能申报初级工。

  (六)具有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人员,可直接申报中级工。

  三、报名其它事项

  (一)报名人员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参照“职业技能鉴定工种”(附表一)报名,报名时一同缴纳报名费,收费标准见“青岛市医药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收费标准”(附表二)。

  (二)报名时间:2005年1月20日至200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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