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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对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淘汰普通天然胶塞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对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淘汰普通天然胶塞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青食药监注〔2005〕5号)


各市(区)局(分局)、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普通天然胶塞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5]13号)的要求,拟对各有关单位普通天然胶塞淘汰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4〕391号)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普通天然胶塞(不包括口服固体药品包装用胶塞、垫片、垫圈)作为药品(包括医院制剂)包装。对于在2004年12月31日前已经使用普通天然胶塞包装的药品(包括医院制剂),可以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使用。

  二、在淘汰过程中,对于个别因启动工作较晚,目前尚未完全解决替代胶塞与药品品种匹配问题的,为保证市场供应,可给予适当过渡期限。药品生产企业要确保在过渡期限内完成普通天然胶塞替换工作。具体过渡期限如下:

  (一)注射用青霉素(钠盐、钾盐)、基础输液(葡萄糖注射液、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复方氯化钠注射液、乳酸钠格林注射液、糖酐类注射液、复方氨基酸注射液、脂肪乳注射液、羟乙基淀粉类注射液)过渡期限为半年,即该类药品使用普通天然胶塞包装的截止期限延长至2005年6月30日。

  (二)除以上(一)中所列基础输液外,其余大容量注射剂过渡期限为一年,即该类药品使用普通天然胶塞包装的截止期限延长至2005年12月31日。

  (三)在规定允许的过渡期限内所生产的药品,可以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使用。

  三、从2005年1月1日起,企业申请新药、已有国家标准药品、进口药品、医院制剂注册及其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补充申请,仍按照国家局规定,除固体口服制剂外,不再受理采用普通天然胶塞作为包装的申请。

  除以上可以延期使用普通天然胶塞的药品外,其他药品从2005年1月1日起禁止采用普通天然胶塞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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