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机构健全,具有较为完善的食品质量管理、监督、质量保障体系。建立执法部门重点监督管理制度,打假治劣,规范经营秩序。
(二)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及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的意识。不以次充好,不掺杂使假,不经销“三无”和假冒伪劣食品。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承诺,有自律措施。
(三)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制度。采取食品安全合同约定、进货检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质量公示、信用承诺、封存销毁和责任追溯等一系列制度。加强“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建立稳定安全的进货渠道。
(四)严格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对蔬菜、肉类、粮油、水产品等生活必需品实施重点监控,落实现场抽检、协议销毁制度,集中清理不规范、不卫生的食品现场生产、加工行为。
(五)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标注许可专用标志和编号,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明码标价、不搞价外收费,虚假让利。
(六)正确配备计量器具,加强管理,按期检定;保证所销售的零售商品和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准确,并符合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杜绝短斤缺两等不诚信行为发生。
(七)把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在首要位置,遵守商业职业道德;严格执行“三包”规定,售后服务机构健全,推行不合格食品先行赔偿制度,设置顾客意见簿,公布群众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
(八)商业信誉好,投诉率低,投诉处结率达到100%,售出食品未发现严重的质量问题。
三、青岛市食品安全示范餐饮单位创建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具有较为完善的食品质量管理、监督、质量保障体系。
(二)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及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的意识;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承诺,有自律措施。
(三)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齐全,有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员,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个人卫生良好,具备基本卫生知识。
(四)水源充足,水质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下水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