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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药品安全示范街(店)创建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药品安全示范街(店)创建标准》的通知
(青食安委办〔2005〕1号)


各成员单位:

  现将《青岛市食品药品安全示范街(店)创建标准》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五日

青岛市食品药品安全示范街(店)创建标准

  一、青岛市食品药品安全示范街创建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成立食品药品安全示范街(店)建设工作办公室,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建立巡查制度,具有较为完善的食品药品质量管理、监督、质量保障体系。

  (二)加强对食品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的法制及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的意识,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承诺,企业有自律措施。

  (三)各企业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不合格食品药品退市制度和质量承诺制度;不以次充好,不掺杂使假,不经销“三无”和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售出食品药品未发现严重的质量问题。

  (四)各企业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标注许可专用标志和编号,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明码标价、不搞价外收费,虚假让利。

  (五)健全计量管理体系和计量检测体系,确保各企业计量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杜绝短斤缺两等不诚信行为发生。

  (六)各饭店严格执行《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有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员,从业人员符合卫生有关规定,设施齐全。

  (七)各药店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各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达到GSP认证管理标准。

  (八)各企业遵守商业职业道德,严格服务标准,执行“三包”规定,售后服务机构健全,认真受理消费纠纷,处结率达100%。

  (九)街容街貌、经营秩序良好,无非法市场、游商浮贩、无证经营小作坊和街头摊点。

  (十)设置公示栏、举报箱,公布投诉电话,对群众投诉、举报受理及时、查处及时、反馈及时。

  二、青岛市食品安全示范店(市场、超市)创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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