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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督察督办制度》的通知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督察督办制度》的通知
(青食安委〔2005〕3号)


各成员单位:

  《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督察督办制度》已经青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督察督办制度

  为加强我市食品安全事故的督察督办工作,及时查处涉及我市境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来源

  (一)相关部门和各区(市)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报告;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通报;

  (三)媒体披露;

  (四)消费者举报;

  (五)领导批办;

  (六)其他来源。

  二、信息处理

  (一)登记:对上述来源的食品安全信息,按照统一格式详细记录(见附件1),根据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二)转递:对应当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发送《食品安全事故通报》(见附件2)。

  --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送交市农委;

  --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送交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送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消费环节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事故送交市卫生局;

  --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部门的,送交相关部门;

  涉及相关区(市)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向相关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见附件3)。

  三、事故查办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食品安全事故督办工作,收到《食品安全事故通报》和《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后,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及时报送查处信息及查处结果。一般要求7日内反馈结果。查处信息根据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特殊情况下实行日报,必要时随查随报。

  对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组织调查组直接查处,调查组可根据事故性质及部门职责联合组成,共同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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