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督察督办制度》的通知
(青食安委〔2005〕3号)
各成员单位:
《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督察督办制度》已经青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督察督办制度
为加强我市食品安全事故的督察督办工作,及时查处涉及我市境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来源
(一)相关部门和各区(市)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报告;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通报;
(三)媒体披露;
(四)消费者举报;
(五)领导批办;
(六)其他来源。
二、信息处理
(一)登记:对上述来源的食品安全信息,按照统一格式详细记录(见附件1),根据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二)转递:对应当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发送《食品安全事故通报》(见附件2)。
--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送交市农委;
--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送交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送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消费环节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事故送交市卫生局;
--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部门的,送交相关部门;
涉及相关区(市)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向相关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见附件3)。
三、事故查办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食品安全事故督办工作,收到《食品安全事故通报》和《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后,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及时报送查处信息及查处结果。一般要求7日内反馈结果。查处信息根据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特殊情况下实行日报,必要时随查随报。
对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组织调查组直接查处,调查组可根据事故性质及部门职责联合组成,共同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