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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五)深入开展农村、城乡结合部和社区食品市场整治,切实保护农民、城郊居民和流动人群的饮食安全

  建立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网络,疏通监管信息渠道。加大对分散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和社区街道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在农村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完善,立体监管,督察奖惩”的监管责任制,在城乡结合部建立小型食品生产经营业户的质量动态监管档案,消除监管工作盲点,切实保护好农民、城郊居民和流动人群的饮食安全。

  (六)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国家、省、市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积极报道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跟踪报道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情况。定期分析食品消费投诉情况,发布消费警示。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质品牌和优秀企业,提高我市食品信誉,增强群众消费信心和鉴别能力,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机制

  (一)强化政府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食品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市人民政府对当地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各区市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全面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切实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危害和严重不良影响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工作不力、监管失控,甚至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的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明确部门职责,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合力

  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负责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生产食品的单位及个人,并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并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卫生部门;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和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并负责协调做好卫生、质监、工商部门对食品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发放以及日常监管工作。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将责任落实到实处。各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能、行使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能造成具有重大影响的损失或后果,有关负责人要承担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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