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进行整理,随简报一起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研究、批复,发送给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各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并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主要领导同志。
对与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关系密切的重要信息,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议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情况、研究对策。
第十五条 经整理后的涉及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㈥项至第㈨项规定的,以及重大、紧急的申诉、举报或案件,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随时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
第十六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对信息的批复,以及专题会议形成的决议等及时移交给有关部门、区市进行处理,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
第十七条 建立本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发布信息的形式包括:公布、通告、分析或评估报告、消费警示或提示等。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应该遵循科学的原则,保证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信息发布人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㈣项、第㈤项、第㈧项至第㈩项规定的信息,以及全市范围内食品安全预警、警示信息,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发布。
前款第㈣项、第㈤项和第㈧项规定的信息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发布。其他信息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随时发布。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也可以根据职能分工和规定授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发布前款所列信息。未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许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社会发布前款所列信息。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㈠项至第㈢项、第㈦项规定的信息视情况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发布,或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以本部门名义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一条 信息提报要求。提报和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包括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还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项目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