㈦ 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的地方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㈧ 食品污染、食源性疾患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查的结果;
㈨ 食品安全评估结果;
㈩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危害程度、调查结论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十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㈠项至第㈤项规定的信息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每月向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一次。第㈥项至第㈨项信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报送。遇有重大、紧急申诉、举报和案件可随时报送。第㈩项规定的信息依照《青岛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内容、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第十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与国家及外省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科研院所及其他有关机构就各自职能建立信息交流、协作关系,收集以下信息并及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便建立全市相关数据库。
㈠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㈡ 食品安全国家、行业标准;
㈢ 国家及外省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做法与经验;
㈣ 我国出入境动植物产品的风险预警信息;
㈤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国家标准、公约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㈥ 国外政府、国际组织发布的食品安全警示信息。
第十一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采集国内外学术刊物、文献资料、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披露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技术和管理信息并及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便建立全市相关数据库。
第十二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收集的信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筛选或分析、调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信息经整理、分类后,纳入本市食品安全信息库统一管理:
㈠ 信息真实,来源可靠;
㈡ 符合科学依据;
㈢ 信息资料、数据完整;
㈣ 对本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有指导、借鉴意义。
第十三条 对真实性、科学性难以确定的重要信息,以及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㈧项所规定的信息,应当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市食品安全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