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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制定规划和采取措施,逐步实现下列各部门有关信息系统的互通互联:

  ㈠ 市工商局食品安全备案和信用监督管理系统;

  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标准、标签、编码、认证管理系统;

  ㈢ 市卫生局卫生许可证及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监督管理、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患监测管理系统;

  ㈣ 市农业局生产投入品、农业生产环境监测系统、食用农产品及其产地认证管理系统;

  ㈤ 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投入品、水产品质量检验监测及产地环境监测系统、水产标准、水产品认证管理系统;

  ㈥ 市畜牧局畜牧生产投入品、动物疫病及人畜共患病监测系统、动物产品及其产地认证管理系统;

  ㈦ 市粮食局粮食质量及卫生安全监管、检测体系、质量测报管理系统;

  ㈧ 市经贸委菜篮子工程、阳光食品工程、绿色消费社区和生猪屠宰环节的市场监控系统;

  ㈨ 其他相应纳入统一平台的系统。

  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通过政务专网可以登陆统一平台,提交或查询信息。

  第七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逐步建立本市食品安全信息库,存储经收集、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八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面向社会逐步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网,向社会各界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查询服务。

  第九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下列信息:

  ㈠ 各类食品在本市生产、流通、消费的总体情况;

  ㈡ 在本市流通的食品品名、品种、规格、商标、执行标准、标签等基本备案信息;

  ㈢ 在本市流通的食品及本市生产经营者通过各项许可、认证以及实施良好生产操作规范的情况;

  ㈣食品安全社情民意情况分析,包括消费者对本市食品安全的投诉情况、当前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投诉、举报情况统计及分析等;

  ㈤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查处的案件统计及分析;

  ㈥ 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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