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食安委〔2005〕5号)
各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青岛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青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青岛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保证信息源的及时、客观、科学、准确,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八部门《关于印发<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和《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发布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信息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检验检疫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
㈠ 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㈡ 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能够对我市的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㈢ 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通过有计划的监测获得的反映我市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㈣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通过有计划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含抽检)而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㈤ 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㈥ 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三条 本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逐步建立交流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平台--青岛市食品安全监控网络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和共享,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