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通知
(青食药监安〔2005〕19号)
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药品不良反应(简称ADR)监测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而建立的法律保障措施之一,近年来在全省各级药品不良反应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全省的ADR监测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病例数也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然而,今年上半年我市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总数仅为83例(见附件),全市仅有三家医疗机构上报病例,其它涉药单位均为0报告,从报表情况来看我市的药品不良反应工作离省局的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推动全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特对下一步全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落实。
一、加强ADR宣传培训工作。着重加强对专兼职监测人员《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及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涉药人员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涉药单位及涉药人员的责任感,树立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是医药工作者法定义务的意识。
二、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构建本单位ADR监测网,医疗机构要成立以分管院长和各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ADR的领导小组,成立由临床各专业主任组成的专家组,指定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ADR上报工作,医药工商企业要成立以总经理为首,各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形成由质量部门牵头,各业务部门参与的ADR监测网络。
三、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本辖区涉药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工作予以督导,要建立ADR监测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季5日之前将本辖区ADR报告数量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季将各单位ADR监测工作情况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8月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及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将联合对各涉药单位ADR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上报ADR报告的单位将按《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