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
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安〔2005〕175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结合当地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的药品,要按药品品种、剂型或用途分别陈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类别标签要放置明确,字迹清晰,对已明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标识要清晰,要有“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的警示语。
二、处方药不得开架自选销售。
三、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在营业时间内,驻店药师必须在岗。药学技术人员、医药商品营业员(中药购销员、中药调剂员)要佩带胸牌上岗。
四、销售处方药,驻店药师要严格落实处方审核制度。销售非处方药,要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
五、对国家局规定不得零售的八类药品(见附件1),不得经营。对“在全国范围内做到凭处方销售”的品种(见附件2),要严格落实,必须凭处方销售。
近期,我局将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不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企业,限期整改,规定时间仍不改正的,将按照规定核减《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的经营范围,严重者,按照《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名单》
2、《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名单》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六日
附件1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名单
本名单主要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发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兴奋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目录整理。
一、麻醉药品
1.可卡因
2.二氢埃托啡
3.地芬诺酯
4.芬太尼
5.美沙酮
6.吗啡
7.阿片
8.羟考酮
9.哌替啶
10.瑞芬太尼
11.舒芬太尼
12.布桂嗪
13.可待因
14.复方樟脑酊
15.右丙氧芬
16.双氢可待因
17.乙基吗啡
18.福尔可定
注: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
二、第一类精神药品
1.丁丙诺啡
2.氯胺酮
3.马吲哚
4.哌醋甲酯
5.司可巴比妥
6.三唑仑
注: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除非另有规定)
三、终止妊娠药品
1.米非司酮(用于紧急避孕的除外)
2.卡前列素
3.卡前列甲酯
4.米索前列醇
5.天花粉蛋白
6.芫花萜
四、蛋白同化制剂
1.4,6雄二烯-3-酮*
2.雄烯二醇
3.雄烯二酮*
4.雄烯二醇异构体
5.雄-4-烯-3α, 17β-二醇*
6.雄-4-烯-3β, 17α-二醇*
7.雄-5-烯-3α, 17α-二醇*
8.雄-5-烯-3α, 17β-二醇*
9.雄-5-烯-3b, 17a-二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