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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门协调机制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门协调机制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立山东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门协调机制意见的通知》(鲁食药监市〔2007〕174号),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四部门研究制定了《青岛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门协调机制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建立本地的部门协调机制,切实做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协调配合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 公 安 局
市 卫 生 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青岛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门协调机制意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1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32号)、省四部门《关于建立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门协调机制的意见》(鲁食药监市〔2007〕174号)、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7〕32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21号)、《关于印发青岛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3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经协商一致,就建立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门协调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一)坚持及时沟通,协调配合的原则。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要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协同配合,逐步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形成整治合力,提高行政效能。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我为主的要主动承担,以我为辅的要积极配合。在具体工作中要明确部门分工,强化部门职责,落实监管和打击责任。

  (三)坚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原则。对涉嫌犯罪的案件,需要鉴定的,监管部门要依法做出技术鉴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解决以罚代刑、打击不力的问题。

  二、专项整治的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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