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着力优化金融服务
加快建设兰州新区金融服务集中区,吸引各金融机构在新区设立分支机构,积极为搬迁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通过帮助搬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提供贷款等多种形式,支持搬迁企业筹集项目建设资金。充分发挥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公司的政府融资平台作用,融通资金重点向搬迁企业入驻兰州新区项目倾斜。
六、切实保障职工住房
搬迁企业需在兰州新区自主建设职工公寓或职工住宅小区的,优先列入甘肃省及兰州市住房建设计划,并按国家政策规定出让或划拨所需建设用地,优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七、积极创造良好环境
对搬迁企业新上项目,要精简审批程序,实行项目联审、一站式办公、部门承诺和跟踪服务等制度。对符合兰州新区产业布局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除国家要求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他核准类项目均由兰州新区管委会核准;总投资3亿元以下的备案类项目,均由兰州新区管委会备案。对按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安全等评价的建设项目,省、市及兰州新区有关部门要提前介入,进行三级联审,并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兰州新区要加快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着力提高服务水平。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加快兰州新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措施,努力营造促进兰州新区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省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承担搬迁企业相关指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要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搬迁、政策落实等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工作得力、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积极、不得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九、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本《意见》执行期限为3年,从2011年7月1日起,到2014年6月30日有效。搬迁企业要用足用好优惠政策,扎实推进向兰州新区拓展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指导搬迁企业用好政策。兰州市政府要抓紧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兰州新区管委会要具体抓好落实到位。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