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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核定道口路9号、11号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核定道口路9号、11号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的通知
(青价格[2010]19号 2010年3月29日)


青岛中央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5号)的规定,我们对青岛中央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的道口路9号、11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成本进行了审核,并对有关价格事宜进行了核定,现通知如下:
  一、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5187.01平方米,其中标准层住宅4030.43平方米,物业用房103.24平方米,地下停车场942.7平方米,设备用房110.64平方米。可供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为4030.43平方米。
  二、核定该建设项目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6242元。
  三、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9〕6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超出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的市场价格确定为:
  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基础上,1-3层每建筑平方米加收355.44元,4-6层每建筑平方米加收326.71元。
  四、青岛中央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根据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按楼层、朝向和楼幢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上述批准的基准价格,并于销售前将具体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备案。
  五、青岛中央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制作《经济适用住房明码标价书》,在售楼处予以公示,并应遵守对阁楼和储藏室销售价格的承诺,阁楼售价(按水平投影面积计)不得超过每平方米1500元,半地下储藏室售价(按水平投影面积计)不得超过每平方米3000元。未经批准,售房时,不得在房价外加收其他费用。
  六、本通知自2010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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