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在地方人民政府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领导下,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地方人民政府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部署和要求以及本辖区食品市场状况,制定和落实各项监督管理方案和制度;
(三)组织、指导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取缔辖区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
(四)按照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标准,组织、指导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食品经营自律标准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追溯信息系统;
(五)组织、指导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食品检验等行政执法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本辖区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辖区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七)按照有关规定向地方人民政府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
(八)完成地方人民政府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在地方人民政府和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下,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地方人民政府和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署和要求以及本辖区食品市场状况,制定和落实各项监督管理方案和制度;
(三)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受理辖区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依法吊销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对食品经营者实行信用分类监管,依法查处取缔辖区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
(四)按照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标准,组织、指导工商行政管理所落实“一户多档制”、“实名登记制”、“证明登记制”、“标牌公示制”食品市场监管“四项制度”和预包装、散(裸)装、自制熟食食品经营自律“三条线”标准并进行检查、考评;
(五)组织、指导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追溯系统数据采集、审核、录入工作,并进行检查、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