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节能效果评估和工程实体检测工作。日常监管阶段可按工程项目总数的40%实施,竣工验收阶段按项目总数的60%实施检测。其结果均作为工程项目验收及省财政对各地清算补助资金的依据。
第九条 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审批文件;
(二)改造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工程位置、建筑形式、建筑结构鉴定情况、建筑面积、围护结构形式、工程设计、供热计量及热网平衡情况、改造前能耗情况、实施进度等);
(三)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和技术要点;
(四)改造项目管理情况(各方参建主体资质化管理情况);
(五)改造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六)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件、产品、计量及调控装置和管网平衡装置的质量合格证明、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设备生产厂家与供热企业售后质量服务承诺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节能认定证书等;
(七)招投标文件、中标文件、设计图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及合同、建设监理工作报告、隐蔽工程施工防火验收记录等有关附件;工程实施安全生产情况。
(八)完成的改造项目面积核实证明文件;
(九)改造项目影像资料;
(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关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能效评估报告;
第十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验收意见书”及有关资料报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实施时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违反建设招标规定(违规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及政策法规的,不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工艺规范组织实施的,所采用的设备材料未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资金使用违反国家、省财政规定的不予验收、不拨付资金,已拨付的将予以追回。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的责任方及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在媒体上予以公示。未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综合验收的工程,不予拨付省级补助资金(含国家奖励资金),已拨付的将予以追回;由于工程质量等问题而没有通过综合验收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