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职工是指在各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方工作人员以及港、澳、台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临时工、季节性用工等。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二)征缴比例。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应按照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工会经费,并按照提取工会经费的40%部分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应按照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工会筹备金,暂按照提取工会筹备金的40%部分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对部分不按上述比例缴纳、工会经费实行垂直管理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由市总工会进行审核认定,凭市总工会出具的证明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三)征缴时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每年分两次征缴,征缴期为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由地税机关从缴费单位的涉税账户扣缴款项。
(四)征缴票据。地税机关代征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征缴票据统一使用由省地税部门监制的票据;行政拨给基层工会的60%部分,由工会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各企业和事业单位凭上述票据在税前扣除。
五、划解以及拨缴
地税机关应及时将征缴的款项划解至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专户。各单位基层工会留用60%部分,由各企业和事业单位行政直接拨款至本单位工会账户。
六、催报催缴
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得拖延或者拒不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单位少拨缴或者拖延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依法加收滞纳金;对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县、高淳县的工会经费征缴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2004年11月3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