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报废指由于国有资产已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且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或虽未达到使用年限,按照有关规定已不能或者不适合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指由于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主要包括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房屋拆迁等其他非正常损失。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第四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章 资产处置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 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未经批准的超标准配置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三)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资产。资产使用年限由本办法规定,其他未规定使用年限的,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因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或者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五)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实行网上和纸质同步申报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一)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本单位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选择要申请处置的资产,形成《资产处置申请单》(适用于固定资产的处置申请,非固定资产无需填写),分别按权限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或审批。
(二)单位向主管部门(指行政主管部门,下同)上报纸质的资产处置申请函,并附经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资产处置申请单》和有关材料(也可通过扫描上传到系统)。资产无偿调拨的,由调出方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