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经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创新型企业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1、企业被依法终止;
2、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查处;
3、弄虚做假,提供虚假材料;
4、连续三年未按要求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的。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五条 省重大科技专项、科技工程以及各类科技计划对创新型企业梯队给予优先支持。
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直接列为四川省产业化科技推进行动重点支持对象。
对培育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六条 创新型企业梯队的原创性发明创造、关键、核心技术申请国内外专利,优先给予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创新型企业梯队纳入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总体规划,对未建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创新型企业梯队中独立或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八条 对创新型企业梯队中属于“百亿工程”、“百亿园区”、“百亿产业集群”的企业,凡是符合条件的,在技术创新行业关键性技术开发上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九条 把加强创新型企业梯队优秀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天府科技英才行动的重要内容,加大省青年科技基金对企业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条 优先对创新型企业梯队的技术创新活动进行认定审核,强化税收激励。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