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规模适当、结构合理,在省内同行业企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8、未来3-5年有包括科技投入、获取知识产权、项目规划和经济效益等指标的创新发展规划。
第七条 申请创新型企业之前两年内(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创新型企业:
1、违反国家和省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偷税漏税、骗取出口退税;
3、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未依法组建工会;
5、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等。
第八条 遴选程序:
1、企业向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2、市州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企业推荐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省级相关部门审查确定的企业推荐名单直接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
3、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企业推荐材料进行评审、评估。
4、省级相关部门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进行综合审查,择优确定四川省建设创新型企业示范、试点、培育的企业名单。
第九条 省级相关部门对遴选结果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第三章 管理与评价
第十条 省级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订四川省建设创新型企业评价体系,按照评价标准对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进行管理与评价。
第十一条 示范、试点、培育企业要健全创新组织领导机构,加强研发能力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力度,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并及时做好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年度总结。
第十二条 省级相关部门重点就企业创新能力、创新投入、创新产出、创新影响、创新管理等方面对创新型企业梯队进行定期考核,实施动态管理。对成效显著且符合条件的培育企业,将列为建设创新型企业试点企业;对成效显著且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优先推荐成为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并列为创新型企业示范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