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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科技厅等八部门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政策与服务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多渠道融资

  (一)积极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实施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试点工程,集成重大科技专项和产业化专项、创业投资等资源,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合作,加大宣传和培育力度,支持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主营业务突出、规范运作、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其自身条件,分别到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即将推出的创业板上市,或到全国股份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代办转让挂牌。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板上市资助计划,引导和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完成股份制改造、进入上市辅导期和上市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积极支持成都高新区、绵阳高新区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挂牌试点园区范围。继续加强与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协调沟通,为区内企业争取挂牌工作提供政策指导。

  (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积极争取国家的支持,组织和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捆绑式集合发债。鼓励成长性好、持续盈利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偿债能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统一冠名、分别负债、统一担保、集合发行”的模式,积极参与“中小企业集合债”发行。

  (三)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的互保和“联保贷款”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完善管理措施,支持企业依法规范建立融资互保组,推行“联保贷款”制度。互保组中的企业申请贷款时,应交纳一定比例的担保金,并由其他几户企业提供担保,企业按期还贷后,其担保金应按规定退还。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加大监管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入互保组,切实为高新技术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四)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期与成长期的支持力度。加大现有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投入力度,支持创业期与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提供必要的无偿资助;对具有一定水平、规模、效益和银行已经贷款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贷款贴息,引导民间资金、创业投资等各类社会资金给予支持。

  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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