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企业持续的资本金补充机制。引导和支持重点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尽快充实注册资本,达到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引导基金”需注册资本1亿元的基本条件,并逐步达到国内外创业投资企业的资本金水平。国有独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专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四)完善国有风险资本的投资机制。开辟绿色通道,畅通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投入的进退渠道,提高国有创业投资股权挂牌转让的审批效率。创新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机制,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采取“基金的基金”模式,吸引海内外各种社会资金,共同建立创业投资公司或合伙基金,形成多元化创业投资格局,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
二、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一)加强政策性银行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重大技术创新专项、重大高技术产业化项目、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技术产业项目、引进技术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政策性银行应给予重点支持。
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应依托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特色产业基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高科技投资公司等科技中介机构,建立和完善科技中小企业贷机制。通过科技投融资体制建设,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创业期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中国进出口银行政策性贷款,加大对高新技术出产品、高新技术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出口园区的优惠贷款支持度;争取特别融资账户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争取外汇管部门支持,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口支持力度。
农业发展银行应进一步开展好农业科技贷款工作,对属于《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5)44号)明确提出的农业科技发展优先主题领域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鉴定或批准的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项目,实施倾斜支持政策。
(二)引导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支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银行业机构应按照中国银监会《
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的相关规定,对承担《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实施方案》确定的战略产品、重点产品、培育产品开发任务的企业;对承担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及产业化较成熟的企业;对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成长性行业的企业;对产品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具备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市场竞争力较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且信用良好的企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较高、创新性强、成长性好,具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的经过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