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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内部治安防范条例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但不构成犯罪的,除单位当年不准评为综合性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当年不准评为先进、晋职晋级外,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不按照公安机关发出《安全防范检查通知书》整改的,对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分别处一百元至三百元罚款。

  (二)因各种库房不符合安全标准发生一般盗窃案件的,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者分别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发生重特大盗窃案件的,对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者分别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三)违反保管、取送现金、金银、外币、有价证券、重要票证规定和保管珍贵文物、精密仪器、贵重物品、易燃易爆品、剧毒品规定的,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者分别处二百元罚款;发生重特大案件的,对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者分别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四)违反保管、使用枪支、弹药规定的,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者分别处二百元罚款;导致枪支、弹药被盗的,对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者分别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五)违反办公楼(室)、集体宿舍及其他所辖场所管理规定的,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者分别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导致重特大案件和事故发生的,对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者分别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六)值班值宿或者执勤人员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导致案件和事故发生的,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者分别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七)发生案件隐瞒不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者分别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对有前款所列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处罚。

  第二十五条 保管秘密文件、图纸等资料不符合规定标准,发生重大失密、泄密案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消防安全有关规定造成后果的,按照《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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