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擅自串换他人顶班替岗。
(五)对发生的案件或可疑情况漏报、拖报、谎报。
第十八条 门卫人员应当坚守岗位,严格执行人员、车辆和物品出入检查制度,发现可疑情况认真查问,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单位配备的更夫应当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并报公安机关备案,经安全防范教育后上岗。
第四章 公安机关保卫组织职责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监督指导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的职责:
(一)监督有关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检查和指导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
(三)向有不安全隐患的单位发出《安全防范检查通知书》,限期整改。
(四)查处由公安机关管辖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单位公安保卫组织或专、兼职保卫人员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开展内部治安防范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三)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和保卫国家秘密、要害部位工作。
(四)对单位内部发生的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负责保护现场,及时组织抢救。
(五)完成单位负责人和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安保卫人员应当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执行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提出建议,由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一)连续三年没有发生刑事、失泄密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的单位。
(二)预防和制止重大事故和案件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三)追查事故和侦破刑事案件有显著成绩的人员。
(四)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捕获犯罪分子或抢险救灾的有功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