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内部治安防范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开展内部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和治安防范检查。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内部治安防范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四)消除不安全隐患,保障单位财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
(五)落实公安机关提出的内部治安防范的整改意见。
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保卫组织或配备专职、兼职保卫或保安人员。
第三章 防范与管理
第八条 单位设置的金库和储存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品、剧毒品、秘密软件与图纸、重要文件资料、珍贵文物、贵重器材、精密仪器及其他重要物资的库房、档案室等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安全标准。
第九条 单位取送、保管现金、金银、外币、有价证券和重要票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银行、金融性质的公司和信用社,严格执行双人二十四小时武装坐更守护金库和双人管理金库制度。
(二)按规定限额留存现金,超过限额的,当日存入银行。
(三)取送现金二万元以上的由二人(其中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取送,十万元以上的用专车并有保卫人员取送,无车单位由四名以上人员(其中至少有两名男职工)取送。
(四)银行、金融性质的公司和信用社取送现金用专车,并配备武装警卫人员押运,调运大宗“特货”或销毁残币,除用专车并配备武装警卫人员押运外,还应当配备护卫车及必要的通讯设备。
(五)支票、有价证券和其他重要票证放置在金库内,由专人保管,并建立使用、审批、检验、复核和回收制度。
第十条 单位对枪支弹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枪支弹药登记、保管、使用和清退制度,不准私带、私藏、外借、转让或赠送。
(二)保卫、生产试验和体育运动所用的枪支弹药,由单位公安保卫组织管理;民兵使用的枪支弹药由区、县(市)武装部或单位武装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