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含问答性和请求支持批准项的函,以及部署工作、召开会议、要求上报材料的通知必须在附注标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十一)使用规范简称,我委规范简称为“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在版记印发机关处可使用简称――“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秘书处”。
第六条 实行校对人制度。为对公文质量负责,也便于存档查询,我委所有编号公文必须标识校对人,校对人通常情况下即为拟稿人,校对人应对公文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全面核查。
校对人标识的位置在版记印发机关下1行, “校对人”后边加全角冒号,全角冒号后署校对人姓名。
第七条 本委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区级政府正式行文。
第八条 主送区卫生行政部门、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主送机关统一标识为:“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主送委直属单位的,主送机关统一标识为:“委直属各单位”。
第三章 发文字号和审批流程
第九条 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本委设以下六类发文字号:
第一类,委发文
发文字号:深卫人报(上行文);深卫人发(下行文);深卫人函(向不相隶属的单位发文);深卫人会(重要会议通知);深卫人通(公示通告);深卫人规(规范性文件)。
签发人:委主任或委主任授权主持工作的委领导。
以下内容须以委名义发文:
(一)向国家、省卫生厅,国家、省人口计生委,市委、市政府,市委办、市府办,市人大等部门请示汇报工作的文件;
(二)以单位名义向财政委、发展改革委申请立项、解决经费问题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