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专项检查的通知
(沈环保〔2011〕58号)
各县(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
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和辽宁省环保厅《“十二五”期间全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市局将对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检查及核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以控制环境风险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规范管理,避免危险废物在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引发环境事故。
二、检查范围
1、危险废物重点源单位: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以及产生被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附件1);
2、汽车维修单位:二级以上维修资质的单位及4S店;
3、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区级以上医院和产生医疗废物的制药厂、学校等。
三、检查时间
1、在四月、七月和十月,分别对危险废物重点源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记录各一次(附件2);
2、在五月、八月和十一月,重点对汽车维修行业现场进行检查和记录(附件3);
3、在六月和九月,重点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现场检查和记录(附件4)。
4、在十二月汇总全年检查结果。
四、检查内容
(一)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
1、环保“三同时”手续;
2、产生危险废物的工艺过程和主要节点;
3、规范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标识设置情况;
4、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
5、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6、危险废物突发事故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7、危险废物专人管理、人员培训和管理台帐建立情况等;
8、2008年以来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
9、2010年度申报登记表;
10、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安装GPS情况;
11、要求企业整改的完成情况。
(二)汽车维修单位
1、环保“三同时”手续;
2、规范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标识设置情况;
3、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情况;
4、危险废物台帐建立情况;
5、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
6、2010年度申报登记表;
7、要求企业整改的完成情况。
(三)医疗废物产生单位
1、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2、废物分类收集情况;
3、暂时贮存情况;
3、台账登记情况;
4、处理处置情况;
5、应急预案情况;
6、2010年度申报登记表。
五、检查要求
1、固废中心负责现场检查和汇总工作,每月5日前将上月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附件6)报市局固废处。
2、各县(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负责协助固废中心现场检查工作和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长期监督检查方案并实施,每月底前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报固废中心。
3、各县(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从危险废物的鉴别分类入手,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贮存、转移、运输、处置、监测、台帐、和申报登记等各项制度,完善危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规范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全过程各环节管理,消除死角,作为企业今后实施危险废物管理的有效依据。